税法(十二)契税法

 时间:2026-02-12 09:10:50

1、一、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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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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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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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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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8、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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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0、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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