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现行规定,无证驾驶需要拘留,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2、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留,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3、不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不予收拘,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收拘。

4、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予收拘,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拘。

5、不宜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患祛蜊晨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

6、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