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出具借条的性质

 时间:2026-02-14 12:15:56

1、第一,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出具借条,属于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具有代理权限的证明情况下,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事后未得到名义借款人的追认,对名义借款人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第二,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交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据此可知,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要对借款标的、用期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出借人要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这时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贷关系才算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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