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6-02-14 11:35:37

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本规定。

2、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老丁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3、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老丁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  第五条国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建议、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治疗尖锐湿疣的费用会很贵吗
  • 买房签合同的技巧
  • 白兰花秋季护理技巧
  • 窗帘的面料有什么要求
  • 公积金贷款提交的资料
  • 热门搜索
    文明手抄报资料 植物手抄报 防火手抄报图片大全 音乐手抄报图片 清明节手抄报题目 小学生三年级手抄报 神话故事手抄报图片 海洋手抄报 小学生法律手抄报 欢庆五一劳动节手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