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6-04-23 09:33:36

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量不准超过3天的使用量。

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

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应做好防火措施。

四、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照明必须使用防火、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

六、使用液化石油气做焊、割作业。必须经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批准。

七、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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